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19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19号
原告周传志,男,1959年0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孙杰,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周传志诉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与孙杰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传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