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志与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19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19号

原告周传志,男,1959年0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孙杰,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周传志诉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与孙杰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传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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