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馨与被告尹顺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宇馨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馨与被告尹顺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宇馨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