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录与王嘉、杜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17号

原告:张云录。

被告:王嘉。

被告:杜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录与被告王嘉、杜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录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