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17号
原告:张云录。
被告:王嘉。
被告:杜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录与被告王嘉、杜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录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2217号
原告:张云录。
被告:王嘉。
被告:杜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录与被告王嘉、杜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录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