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52号

原告赵淑莲,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贾树林,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赵淑莲诉被告贾树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已与被告贾树林自行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淑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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