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52号
原告赵淑莲,女,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贾树林,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赵淑莲诉被告贾树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以已与被告贾树林自行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淑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