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奎发与集安云峰发电厂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马奎发,男,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云峰发电厂,法定代表人乔景辉。

原告马奎发与被告集安云峰发电厂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不适合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奎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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