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马奎发,男,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云峰发电厂,法定代表人乔景辉。
原告马奎发与被告集安云峰发电厂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不适合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奎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