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88-3号
原告张胜君。
被告张远明。
被告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君与被告张远明、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张胜君负担。
审判员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