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郑春海。
被告吴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海与被告吴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春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春海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郑春海。
被告吴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海与被告吴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春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春海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