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第2108号
原告刘金平。
被告姜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姜春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第2108号
原告刘金平。
被告姜春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姜春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