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08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刘阳。
被告: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阳、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9元,减半收取699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