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85号
原告赖兆江。
被告李成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兆江与被告李成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兆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兆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兆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085号
原告赖兆江。
被告李成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兆江与被告李成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兆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兆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兆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