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侠与李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1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53号

申请人陈淑侠,女, 1962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李静,女, 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申请人陈淑侠与被申请人李静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静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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