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保字第53号
申请人陈淑侠,女, 1962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李静,女, 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申请人陈淑侠与被申请人李静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静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世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