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赵起胜。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
被告沈德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起胜与被告沈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起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 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2116号
原告赵起胜。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
被告沈德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起胜与被告沈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起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 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