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张桂兰。
被告王殿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王殿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张桂兰。
被告王殿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王殿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