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丽与被告乔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5)东民初字第1368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丽与被告乔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