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武与何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何玉武。

被告何玉霞。

原告何玉武诉被告何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武、被告何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玉武诉称,我与被告是叔辈姐妹关系,2014年6月3日被告丈夫姜立臣在我处借款10000元,借款用途我不清楚。姜立臣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1.2分。姜立臣2014年因病去世后,我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不知道该欠款为由拒绝给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从借款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何玉霞辩称,我丈夫没有和我说过这笔欠款的事,我一直不知道。我以前也没见过欠条,欠条上也没有我签字,我不能承认这笔钱。我家去年连地都没种,不应该借钱,我丈夫去世前也没人提过这笔钱,2014年7月我丈夫去世,半年后原告才和我说欠款的事,我不同意还。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2、(2015)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玉霞与姜立臣原系夫妻关系。姜立臣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1.2分,书写了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丈夫姜立臣于2014年7月病故。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原告借给姜立臣的借款,系原告向何玉顺所借打有欠条,2015年8月何玉顺将何玉武起诉,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何玉武将该笔借款借给案外人姜立臣。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立臣向原告何玉武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何玉武将该笔借款借给案外人姜立臣。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被告何玉霞并不能够举证该情形,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况且何玉霞继承了部分遗产,也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被告何玉霞以不知道借款存在也不对借条鉴定为由抗辩不偿还借款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何玉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玉武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1.2分由借款日2014年6月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何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继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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