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3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12528902-0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庆文,系该社职员。
被告徐金龙。
被告宋义。
被告李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金龙、宋义、李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