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与佟远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白某某。

被告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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