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舍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李晓波,女,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谭国强,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波诉被告谭国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作瀚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华卫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