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秋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刘亚秋

被告马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秋与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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