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文权与被告四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马文权,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4委文华小区B#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光,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权诉被告四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文权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马文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马文权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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