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玉坤,铁东区车辆钣金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平市红嘴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世春,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马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坤诉曲世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世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坤撤回对被告曲世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坤负担。
审 判 员 刘 岩
代理审判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