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坤与曲世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玉坤,铁东区车辆钣金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平市红嘴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世春,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马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坤诉曲世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世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坤撤回对被告曲世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坤负担。

审 判 员  刘 岩

代理审判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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