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22号
原告: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八马路市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呼玉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山县学人制衣厂。住所:黑山县姜屯镇连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黑山县学人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丽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