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刘贵军,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大安市佳坤机制红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江 职务:经理。
被告:吴永富,男,汉族,工人,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军诉被告大安市佳坤机制红砖有限公司、吴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00元减半收取3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