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军诉大安市佳坤机制红砖有限公司、吴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刘贵军,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大安市佳坤机制红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作江 职务:经理。

被告:吴永富,男,汉族,工人,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军诉被告大安市佳坤机制红砖有限公司、吴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军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00元减半收取3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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