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号
原告程青梅,女,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立,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65。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奇山,男,194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青梅诉被告王立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程青梅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青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