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张强,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龙,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

法定代表人:李小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强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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