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48号
原告:王淑清,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街10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清诉被告四平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清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清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