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成诉石春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39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金立成,女,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石春宇,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金立成诉被告石春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春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立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金正(现年9周岁)。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 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查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夫妻情谊,不顾年幼的孩子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石春雨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二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于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

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婚生男孩金正现年9周岁

大安市新艾里乡付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石春宇2012年冬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

本院调查姜发、马春生、张阳阳调查笔录各一份。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未进行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立成与被告石春宇于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金正(现年9周岁)现被告石春宇下落不明,婚生男孩现跟随金立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尽夫妻义务,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下落不明,其婚生男孩金正尚未成年,而且现在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应由原告暂时抚养。 故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立成与被告石春宇离婚

二、婚生男孩金正(现年9周岁)暂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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