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奇与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05号

原告:陈奇,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诉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奇于2015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奇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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