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贺振山,总经理。
被告:杨刚(杨国贤),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平市凯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