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殿明诉姚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39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姜殿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姚红,女,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原告姜殿明诉被告姚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姜殿明,被告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殿明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姜姚,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打架。特别是近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认为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此前原告已向贵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当时经人调解撤回起诉,现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姚红离婚,家庭所有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我们的共同财产有三间彩钢房、吉利轿车一台、四轮车一台、柴油机一台、在村上买了一垧半土地(还有八年的承包期限)、在村民手里买了一垧半土地。

姚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家没有三垧土地,只在村上买过一垧半土地,轿车是我姑爷名,我家在我姑爷手里买的,就是没过户。其他东西原告说的都对。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从村民手中承包的一垧半土地?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供的证据有:

舍力镇庆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属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被告姚红针对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姜姚,现已成年。

本院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不准原告姜殿明与被告姚红离婚。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针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无法认定。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姜殿明与被告姚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