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杜学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贵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