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杜学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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