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园,住四平市。
被告:李明,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鑫源机械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园诉被告李明、四平市鑫源机械链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园于2015年11月5日以李明下落不明,找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园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