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贲鹏与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68号

原告:贲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千里委华翼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贲鹏诉被告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贲鹏于2015年9月28日以吉林省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格证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贲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贲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贲鹏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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