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宫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组。

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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