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宫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组。
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