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告岳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37号

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负责人刘景贵,经理。

被告岳丽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被告岳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宋 纯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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