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崔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葛某某,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关继春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