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张连春,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告杨玉山,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诉被告杨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连春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