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梨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艳梅,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云,销售经理。
被告林佰涛,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连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艳梅、郝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佰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价值51810.00元的种子,去掉退货和提成,被告应支付种子款3484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1日前还款,如逾期未给付每袋加收迟纳金10元,几个月来原告数次催款,被告总是推拖不还所欠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佰涛偿还原告种子款34840.00元,并承担迟纳金6650.00元,及律师费用2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佰涛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证据二, 2014年12月28日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种子款34840.00元,约定2015年3月1日前还款,如逾期未给付每袋加收迟纳金10元。
被告林佰涛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佰涛从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处赊购种子。截止2014年1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种子款34840.00元。被告林佰涛出具了欠条,约定2015年3月1日前还款,逾期不给付每袋加收迟纳金10元。所欠钱款核种子665袋。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种子,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及迟纳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林佰涛应承担给付原告种子款34840.00元及迟纳金6650.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2300.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34840.00元及迟纳金6650.00元,本息合计41490.00元。
二、驳回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00元,由被告林佰涛负担419元,原告梨树县金航种业有限公司负担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连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雪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