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王占甲,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曲葳,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甲诉被告曲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被告,现原告王占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退回原告600元。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关继春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