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王庄,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邓海宝,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马桂荣,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王庄诉被告邓海宝、马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 由原告负担250元, 退回原告250元。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