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王立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亚芝,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雪,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王亚芝、王雪诉被告赵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新、王亚芝、王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新、王亚芝、王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