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倪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阮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自行和好,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