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7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倪某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阮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自行和好,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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