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颜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