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崔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徐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 由原告负担150元, 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崔某某,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徐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 由原告负担150元, 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