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张军,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被告曹连超,男,汉族,住址梨树县。
原告张军诉被告曹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