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苏某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