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吕某某,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某,女,1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某甲,男,4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