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林树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赵明洋,男,2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林树柏诉被告赵明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树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