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树柏与赵明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林树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赵明洋,男,2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林树柏诉被告赵明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树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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