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淑琴、郭士国、郭玉红、鹿家纬与张光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史淑琴,女,汉族,194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郭士国,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农民,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郭玉红,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鹿家纬(陆飞雨、录飞雨),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贾彬,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魁(张光奎),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郑小卉,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淑琴、郭士国、郭玉红、鹿家纬诉被告张光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淑琴、郭士国、郭玉红、鹿家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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