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史淑琴,女,汉族,194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郭士国,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农民,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郭玉红,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鹿家纬(陆飞雨、录飞雨),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贾彬,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魁(张光奎),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郑小卉,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淑琴、郭士国、郭玉红、鹿家纬诉被告张光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淑琴、郭士国、郭玉红、鹿家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