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凤霞、胡建兴与孙伟、孙立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3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权凤霞,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原告胡建兴,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被告孙立新,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原告权凤霞、胡建兴诉被告孙伟、孙立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凤霞、胡建兴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凤霞、胡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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