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权凤霞,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原告胡建兴,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杰,吉林李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被告孙立新,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
原告权凤霞、胡建兴诉被告孙伟、孙立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权凤霞、胡建兴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凤霞、胡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梁日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德鸿
